
时讯:促进核电事业的安全有序发展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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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核电领域专项环境保护标准《核动力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正式实施,12年来,该标准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核安全法等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核动力厂建设和运行时在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持续提高,核动力厂环境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不断加强,对核动力厂环境监督管理的理念也相应地在不断改进。为进一步贯彻相关法律法规,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有必要对GB 6249-2011进行修订,以适应我国现阶段核动力厂辐射环境管理。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 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修订后的标准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辐射防护总则、场址选择要求、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和核动力厂的退役共十一章,以及三个资料性附录。
标准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协调性、实用性、前瞻性原则。在适用范围部分,本次修订根据核动力厂项目全过程的划分,删除“设计”和“扩建”的描述。为适应我国核能发展实际需求,适用范围中增加“供汽供热堆”,并保留了“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使用”的描述。将压水堆、沸水堆合并优化为水冷反应堆。
在关于流出物排放管理与流出物监测部分,修订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将原第6章与管理要求相关的内容移入本章,将本章原涉及设计的内容调整至第6章;二是修订优化了流出物监测相关要求;三是明确了流出物在线监测相关内容。修订后本章包含两小节,即第8.1节为流出物排放 管理,第8.2节为流出物监测。
本次修订增加了三个资料性附录,并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要求修订了标准前言。
据悉,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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